申请人:广州松下空调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233632号“净悦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4051178号“净乐星”商标在撤销案件中被决定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8日
申请人:广州松下空调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233632号“净悦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4051178号“净乐星”商标在撤销案件中被决定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