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泉州新恒峰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676831号“红馆 红色石材全球精选 THE R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5983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品质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红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二者若共同使用在大理石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墓碑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非类似商品上,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文字“全球精选”,使用在大理石等指定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标志。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