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苏州一米机器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南巧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异议人苏州一米机器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南巧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8期《商标公告》第50721428号“IME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ME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人工晶体”。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8434308号“IIME”商标、第24991611号“IMEE及图”商标、第38577171号“IMEE.A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7类“自动售糖果机;电池机械”等、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会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前,异议人在“人工晶体”商品上将“IMEE”作为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721428号“IME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