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一: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畅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美国梦都建筑修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美国梦都建筑修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3期《商标公告》第54837853号“法冠龙FAGUANLO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法冠龙FAGUANLO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保险柜(金属或非金属);金属水管;金属锁(非电)”等。异议人一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5443945号“龙牌”、第14005148号“特级龙”、第14005168号“极品龙”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金属建筑物;轻钢龙骨”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一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一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19类“石膏板”商品上的“龙及图”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一的利益造成损害。本案中,异议人一请求对其第5443945号“龙牌”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 异议人二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4700062号“冠龙”、第13227934号“冠龙”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排水阱(阀);金属水管阀”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金属水管;保险柜(金属或非金属)”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文字“冠龙”,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二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二请求对其“冠龙”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837853号“法冠龙FAGUANLONG”商标在“金属水管;保险柜(金属或非金属)”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