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肖朋彬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578849号“古贡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315378号"古贡花 GU GONG FL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审理做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对其在“腌辣椒;泡菜;腐乳;食用菜籽油;食用油;食用特级初榨橄榄油;食用豆油;花生油(食用);食用调和油”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该裁定现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565461号"古贡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审理做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对其在“腌辣椒;泡菜;食用菜籽油;食用油;食用特级初榨橄榄油;食用豆油;花生油(食用);食用调和油”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该裁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芝麻油;食用花生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