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海口绿岛小鸭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1日对第11852729号“QIANYINIA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经长期使用,申请人“小天鹅”品牌已为相关公众知晓,达到驰名商标程度。被申请人存在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囤积商标以售卖牟利的恶劣行径,构成不正当商标注册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的第8439847号“小天鹅 Little Sw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利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
1、在先判决书、决定书;
2、受保护资料;
3、所获荣誉;
4、被申请人恶意注册商标的情况;
5、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
6、申请人经营情况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2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暖器”商品上。专用期至2024年8月20日届满,尚处于宽展期内。
2、引证商标申请时间和获准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7类“洗衣机;投币式洗衣机”等商品上,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26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ALIX”、“屮王牌”、“己三星”、“贝金立”、“贝奔驰”、“仚惠普”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或知名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一、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依据上述条款的规定,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必须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本案系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1日针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距争议商标注册之日(2014年8月21日)已逾五年,申请人在本案中虽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但无充分事实依据支持,申请人前述理由应予以驳回。
三、2013《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26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ALIX”、“屮王牌”、“己三星”、“贝金立”、“贝奔驰”、“仚惠普”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或知名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此种注册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攫取他人商誉的主观意图,该类注册行为不仅会误导公众,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2013《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