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021617号“醉天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醉天下 73021617

阅读:119607 2024-10-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德刚 委托代理人:江苏方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021617号“醉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84103号“醉天下”商标、第13642713号“醉甘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

  申请人:李德刚

  委托代理人:江苏方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021617号“醉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84103号“醉天下”商标、第13642713号“醉甘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其自身发展的需要独创设计而成,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人放弃在“水(饮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地域差距明显。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水(饮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啤酒”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豆浆;食用淀粉;冰淇淋”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麦芽啤酒;大麦啤酒;无醇啤酒;果味啤酒;瓶装啤酒;手拉式罐装啤酒;已调味的啤酒;精酿啤酒”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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