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潮州市潮安区琥珀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南粤专利商标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822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4929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审理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4910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20128号商标、第34833728号商标、第4541029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至五)经我局审理作出无效宣告的裁定,裁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