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807035号“爱尚果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爱尚果蔬 75807035

阅读:42496 2024-10-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新乐市风行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速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807035号“爱尚果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210503号“爱尚ASHION及图”商标(以下称…

  申请人:新乐市风行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速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807035号“爱尚果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210503号“爱尚ASH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190777号“爱尚AIS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4757425号“爱尚·商业 为您打造美好体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2564876号“爱尚骨汤麻辣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6182533号“爱尚优品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4115509号“好爱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2554083号“爱尚洁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3792827号“爱尚家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0955271号“爱尚果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6378601号“爱尚果A·SA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5180588号“爱尚利蔬净菜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6378569号“爱尚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2504376号“爱尚果AISHANG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45676223号“爱尚果小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6451305号“爱尚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3175004号“爱尚零食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14766655号“爱尚简餐AS LOVE IS A SIMPLE ME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18802864号“爱尚四季鲜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23889252号“爱尚跆拳道TAEKWONDO GY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23889246号“爱尚跆拳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32206973号“爱尚 哈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23740284号“爱尚铺子AISHANGPUZ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32598161号“爱尚·蛋糕LOVE CA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71893650号“爱尚家用纺织品AISHANG HOUSEHOLD TEXTIL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分别经《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2、引证商标八经商评字(2024)第132295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十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第1、2项可知,引证商标一至八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汉字“爱尚果蔬”与引证商标九至二十三的显著识别汉字“爱尚果缘”、“爱尚果”、“爱尚坊”、“爱尚四季鲜果”、“爱尚铺子”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至二十三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九至二十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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