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武汉智企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京城互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83649号“COFFIC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0857号决定,于2024年02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20年08月21日至2023年08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广告”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决定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市场营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且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大中华国际集团百度百科介绍及被申请人办公室实景照片;
2、复审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的服务合同及对应发票;
3、复审商标品牌服务广告投放车库检测实景图。
我局调取了撤销程序案卷,撤销程序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在本案中提交。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提交的证据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存疑。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深圳市前海微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申请注册,2017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经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深圳市京城互动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广告”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广告发布合同及发票显示其在指定期间内向多家公司提供广告发布投放等服务,并附有对应发票佐证履行情况。故在案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的“广告”服务上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的“广告”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