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天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暮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823323号“天成气动液压 TCQDY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22755、11479914号“天成”商标,第30906946号“天成真空”商标,第6436671号“天诚”商标,第20856708号“天诚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而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液压泵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该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液压泵之外的调压阀、压缩机(机器)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核定使用的阀(机器零件)、压缩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均为“天成”,该词与引证商标一“天成”、引证商标四及引证商标五中汉字“天诚”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液压泵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