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市遇见管家家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互邦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215698号“遇见管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32141、20965744号“遇见家”商标,第67326028号“遇见”商标,第74195449号“遇见及图”商标,第64542349号“遇见”商标,第74992373号“遇见YUJIAN及图”商标,第67343825号“遇见YOGA及图”商标,第75139594号“遇见冒菜YUJIANMAOCAI及图”商标,第75086030号“遇见炸货铺Encounter a bomb shop及图”商标,第74004626号“遇见自制”商标,第73819517号“遇见千层”商标,第15327454号“遇见小面”商标,第67341075号“新遇见”商标,第47468472号“遇见肖像”商标,第70743376号“遇见串串香”商标,第73732199号“遇见烧仙草”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引证商标间已共存,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4、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注销。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三、十五、十六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六、八、九、十、十五、十六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2、引证商标三、七、十三处于申请注册审查程序中,引证商标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十一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人事管理咨询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七、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职业介绍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七、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中均含有显著性文字“遇见”,该词与引证商标三、五“遇见”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七、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七、十一、十二、十三、十四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鉴于引证商标三、五、七、十一、十三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影响,我局对其不再等待,均视为在先申请有效商标,予以评述。
另外,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存续状态与该商标权存续与否无必然因果关系,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商标,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我局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