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超行运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枣庄拉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582956号“More Li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270693号“Link More”商标、第1034489号“More Line”商标、第6050706号“MORELINE”商标、第9510692号“MORELINE及图”商标、第13330594号“MORELINE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腰带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装、服装带(衣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More Link”与引证商标一“Link More”、引证商标二“More Line”、引证商标三“MORELINE”、引证商标四及引证商标五中显著认读部分“MORELINE”字母组合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