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速量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齐铭君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640785号“HALA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127223号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并刊登了无效公告,第74109874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上述引证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