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452744号“1993 杨仨医院 YANGSA HOSPIT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1993 杨仨医院 YANGSA HOSPITAL及图 75452744

阅读:116448 2024-10-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咸阳杨秀明推拿整脊保健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52744号“1993 杨仨医院 YANGSA HOSPIT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咸阳杨秀明推拿整脊保健中心名下在多个类别上注册有杨仨商标。申请人是…

  申请人:咸阳杨秀明推拿整脊保健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52744号“1993 杨仨医院 YANGSA HOSPIT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咸阳杨秀明推拿整脊保健中心名下在多个类别上注册有杨仨商标。申请人是在咸阳杨仨疼痛医院的授权下申请本案申请商标。该商标本身也由咸阳杨仨疼痛医院进行独家使用。对比咸阳杨仨疼痛医院与申请商标,并未存在申请人名义上的实质性差异。2、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具有发挥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企业相关证明文件;2、企业法人间的关系证明;3、咸阳杨仨疼痛医院证明文件;4、申请人同时负责经营两企业的证据;5、商标注册证书;6、授权书;7、在先案件决定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医院”一词,而申请人并非医院。申请商标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的资质产生误认,从而对其消费行为产生误导。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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