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湘西老爹生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528749号“果王素GUOWANGS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5608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图片等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