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玉龙县鲁甸山芸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152857号“云当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高度独创性和显著性,作为商标完全可以指引服务来源。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发票、荣誉证书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当归”为一种中药药材,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和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