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祁居南
委托代理人:福建金小蜂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720137号“NEOBURG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备显著的可识别性。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宠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拉面馆;餐馆;快餐店服务;外卖餐馆;餐馆服务”服务上,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使用在“快餐店服务;餐馆;拉面馆;外卖餐馆;餐馆服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宠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