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149839号“好太太·美丽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好太太·美丽家 57149839

阅读:47262 2024-11-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孟宁宁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06日对第57149839号“好太太•美丽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第1407896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

  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孟宁宁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06日对第57149839号“好太太•美丽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第1407896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达到驰名商标的状态,恳请贵局在本案中依法认定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同时认定争议商标侵犯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权。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注册在先的第18175548号“GOODWIFE”商标、第22690346号“真太太ZOTATA”商标、第35306684号“好太太智居”商标、第35306655号“好太太智联”商标、第35554219号“好太太微联”商标、第37138540A号“GOOD WIFE”商标、第37138540号“GOOD WIFE”商标、第39652399号“HOTATA”商标、第41853705号“好太太 科徕尼”商标、第46415510号“H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十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已经违反《商标法》三十条规定,理应予以无效宣告。三、争议商标侵犯申请人的商号权和企业名称权,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理应予以无效宣告。四、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均存在恶意抄袭、摹仿申请人在先商标的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理应依法予以无效宣告。五、本案与申请人对于其他维权案件情况大致相同,理应适用审理标准一致原则,争议商标理应予以无效宣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七条第(七)项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企业资料及企业图片;2、商标转让、变更证明资料;3、“好太太”系列商标的注册;4、“好太太”广告投放效果评估,广告合同及广告发票;5、总经销协议书、销售合同及发票;6、《经济导报》、《亚太经济时报》;7、影视明星林心如、蒋雯丽、刘涛等作为产品代言人的广告宣传资料、产品代言费;8、“好太太”商标部分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广告证明、广告监测报告;9、荣誉证书(1999年被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推荐产品);10、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的《调查报告》11、《中国企业报》;12、《消费者喜爱的知名品牌产品证书》及《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13、异议受理书及异议决定书;14、2000年至2005年工商、质检等部门在执法行动中,查处“好太太”商标侵权案的部分文书及报道;15、湖北省武汉中院(2005)武知初字第31号的生效判决书;16、 宁波中院(2006)甬民四初字第41号;17、浙江高院(2007)浙民三终字第290号;18、1999-2005年广告合同公证书、2011年至2018年“好太太”商标近年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广告证明、广告监测报告、广告图片等、2019-2022广告合同公证书;19、“好太太”获得的荣誉证书及荣誉证书公证书材料2006-2022年奖杯、证书公证书;20、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1、“好太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在先判决文书及裁定书 2018-2022年”好太太“认驰裁定书及判决公证书;22、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沈汉标”热心公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23、申请人维权的部分异议决定。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9类“石膏板”商品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3年7月7日。

  2、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在第21类商品上,引证商标二至十一均核定使用在第19类商品上。引证商标二至六、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见公告期号1894、1891、1900、1896、1897、1896)。

  3、争议商标曾于2023年12月6日被杭州豪太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提起无效宣告,我局于2024年9月4日作出商评字[2024]第0000233977号《关于第57149839号““好太太•美丽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该案现处于一审程序中。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鉴于引证商标二至六、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故其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石膏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七至九、十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九、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二、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商号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申请人注册登记于2005年,经营范围为“研究和试验发展”。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使用在晾衣架商品上,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商号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石膏板”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益,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之商号权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认定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一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石膏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赖以知名的“晾衣架”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一般不会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损。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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