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百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344296号“One4A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系列商标之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650455号、第16811334号、第108359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外观设计、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共存注册。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专用期限至2024年8月13日,至本案审理之时尚未申请续展,现处于宽展期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另,鉴于引证商标三是否续展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