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王老五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洛阳智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301891号“大喜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6750829号、第62645167号、第836557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二、三并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