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奉化亚立德自动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金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25719号“ARLEA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591341号、第27213259号、第11211998号、第15542605号、第669029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商标构成、整体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无效,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阻碍。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宣传,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联系。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