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MAGIC CHEF 44101087

阅读:27703 2022-07-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赛宁安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惠嘉福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知而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赛宁安国际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惠嘉福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5期《商标公告》第44101087号“MAGIC CHEF”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

  异议人:赛宁安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惠嘉福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知而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赛宁安国际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惠嘉福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5期《商标公告》第44101087号“MAGIC CHEF”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GIC CHEF”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饭煲;电动咖啡机;冷却设备和装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99425号“MAGIC CHEF”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洗碗机;洗衣机;废物处理装置”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MAGIC CHEF”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其“MAGIC CHEF”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亦不足证明被异议人与其具有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明确知晓,故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抄袭、复制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101087号“MAGIC CHEF”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MAGIC CHEF 4410108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7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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