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长杰双发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标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072476号“长杰双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在第35类、第36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99652号、国际注册第1193095号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