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阳老省医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标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336879号“老省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420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老省悘康钦烈”是申请人“贵阳老省医食品有限公司”的股东,“康钦烈”以个人名义申请商标,其利益主体一致,申请人和股东“康钦烈”在商标使用过程中不会使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产生混淆,不会有利益冲突,用于所申请的第30类别商品上,不易导致普通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另,该标志所包含的“省医”,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