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巨星文创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580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和宣传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指向关系,具备了商标的显著特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该标志仅由指定商品的样式构成,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