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401073号“蚂蚁代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蚂蚁代驾 76401073

阅读:70053 2024-11-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锦州市行军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懂标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401073号“蚂蚁代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04564号、第58069384号、第34811896号、第69345313号、第207…

  申请人:锦州市行军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懂标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401073号“蚂蚁代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04564号、第58069384号、第34811896号、第69345313号、第20747921号、第1703842号、第22649411号、第69341755号、第13245257号、第861866号、第66242072号、第22276867号、第30172209号、第37920456号、第76099820号、第762704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人是申请人企业法人的母亲,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共存不会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五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五、十六等商标权利状态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本案各引证商标均包含“蚂蚁”,但在第39类的类似服务上成功注册并共存多年,且亦有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人针对申请商标的关联标识也提出注册申请并成功获得注册。申请商标在本类申请注册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和重点保护系列商标来申请的。四、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引证商标十五、十六的注册申请已经我局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六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该商标现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决定不予撤销,引证商标九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裁定予以维持,截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决定及裁定均已生效。

  3、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八处于注册协商实审环节,仍享有在先申请权。

  4、引证商标五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决定被撤销在“运载工具(车辆)出租;马匹出租”部分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截至本案审理之时,该部分撤销决定已生效。

  5、引证商标十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决定不予撤销在“1.运输经纪;2.汽车出租;3.贮藏”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被撤销在“1.船舶运输;2.出租车运输;3.空中运输;4.潜水服出租;5.配水业;6.运河船闸管理;7.传递服务(信息或商品);8.旅行安排;9.管道运输”服务上的注册,截至本案审理之时,该部分撤销决定已生效。

  6、引证商标十一经我局异议程序决定在“提供运输信息;运载工具故障牵引服务;公共汽车运输;监控用无人机出租;运载工具(车辆)出租;贮藏;货物递送;管道运输;旅行预订”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截至本案审理之时,该部分不予注册决定尚未生效。

  7、引证商标十二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决定被撤销在“司机服务”部分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截至本案审理之时,该部分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蚂蚁代驾”与引证商标二“蚂蚁蚮驾”呼叫相同、外观相近,与引证商标三至十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蚂蚁”,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出租等全部复审服务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外,引证商标四、六、八、十一等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但鉴于其权利状态不影响案件最终审理结果,故对申请人的暂缓申请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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