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361828号“chengp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hengpang 9361828

阅读:100165 2024-11-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晟邦精密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启晨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城邦精密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7日对第9361828号“chengp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享有第7类“CPG”在先商标权以…

  申请人:晟邦精密工业(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启晨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城邦精密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7日对第9361828号“chengp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享有第7类“CPG”在先商标权以及“城邦”、“晟邦”的在先字号权。“cheng pang”是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使用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时间,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损害申请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二、争议商标原始权利的取得存在瑕疵,原商标注册人以及转让后的现商标持有人为关联公司,二者均是申请人的早年经销商,明确知晓“cheng pang”是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其通过恶意注册的一批商标,假借申请人名义售卖减速机,牟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有违诚信原则。三、原注册人以及被申请人通过多个关联公司和关联人恶意申请大量与申请人品牌和字号相近的商标,其行为已破坏正常的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1、门头照片、产品图片、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和部分经销商官网页面、销售发票、财务审计报告、母公司执照;2、百度、百度百科、搜狗搜索以“晟邦减速机”等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3、申请人出具的法务声明;4、购买产品情况说明、纸箱外包装使用说明书及产品货车照片、发票及记账凭证;5、产品手册;6、申请人荣誉及资质证书、江苏省机械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材料;7、减速机信息网合同及广告制作服务发票、杂志广告合同及发票、减速机信息网页截图及杂志页面、相关媒体报道页面;8、晟邦电机有限公司等侵权公司申请注册“晟邦”等商标信息;9、晟邦电机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的诉讼纠纷案件民事判决书;10、被申请人与争议商标同批申请的商标档案及转让公告页;11、苏州邦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苏州邦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订购单、申请人的记账凭证、申请人向苏州邦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开具的销售发票、进账单、收款收据、银行承兑汇票;12、东莞市晟邦机电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万梅芳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万梅芳的社保缴纳证明、情况说明、万梅芳身份证复印件;13、东莞市邦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东莞市邦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沙田城邦机电厂之间的交易发票、支付凭证及销货清单;14、苏州邦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东莞市邦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晟邦机电有限公司的交易发票、支付凭证及销货清单;15、东莞市伟固机电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胡千兵是东莞市伟固机电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的网页公证书、东莞市伟固机电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沙田城邦机电厂之间的交易发票;16、被申请人关联公司线上产品售卖截图、产品及纸箱对比图、授权书对比信息、情况说明、严正申明及有关诉讼材料;17、被申请人官网截图及其关联公司工商档案;18、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情况及在先裁定书;19、国言传动设备(苏州)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的工商档案、工商查处文件、立案信息、网上销售产品截图;20、胡千云及关联公司的工商档案、胡千云申请注册“CPG及图”商标档案及在先裁定书;21、常州市威尔强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的档案及注册商标信息、网上销售产品截图;22、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未加盖公章,故其提交无效宣告申请因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应不予受理。争议商标注册时间已超5年,申请人关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主张均受到此时间限制,且其所主张条款存在明显适用法律错误,以上主张均应不予支持。申请人提交所谓使用、宣传及荣誉证据材料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存在证明其任何权利在先成立并知名的基础与可能性。争议商标是否合法的审查节点应为申请日,且被审查主体是商标申请人而非受让人。申请人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及其所列举的各所谓“关联公司”存在关系或与申请人存在业务往来。相互各自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在各自经营需求下进行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不能将其他主体商标申请注册情形与本案被申请人混为一谈,被申请人不具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所列证据7均为案外主体商标及商标纠纷情况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不具参考性。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并补充提交了相关民事裁决书及调解书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苏州邦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6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7类“机器、发动机和引擎的液压控制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4年11月6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予本案被申请人。

  2、经查,被申请人名下共20余件商标,分别在第4、7、9类,除争议商标外,还自苏州邦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处受让了“晟邦”、“PHG”、“CPHG”等商标,后被申请人又申请注册了“晟邦”、“CHENG PANG”、“CPG”、“PHG”、“晟邦CHENG PANG”、“晟邦 汉”、“晟邦 明”、“晟邦 秦”等多件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撤回注册申请或不予注册,部分商标已被裁定宣告无效。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于2012年6月21日获准注册,至2023年5月17日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时,已超过五年。故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请求已超过法定期限,我局依法予以驳回。

  二、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应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注册囤积商标或抄袭复制他人知名标志,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利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已在其所生产销售的齿轮减速马达等产品上及对外宣传中使用“CPG”、“晟邦”、“CHENG PANG”标识,并且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之前与申请人之间就齿轮减速马达商品就已经存在业务往来关系,其对申请人及其在先使用“晟邦”等标识的情况理应知晓,而争议商标“chengpang”与申请人在先使用“CHENG PANG”标识字母构成完全相同,仅有大小写之分,难谓巧合。同时根据我局审理查明2,除本案争议商标之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还注册有“晟邦”、“PHG”、“CPHG”等商标,且被申请人自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处受让了“晟邦”、“PHG”、“CPHG”等商标后又申请注册了“晟邦”、“CHENG PANG”、“CPG”、“PHG”、“晟邦CHENG PANG”、“晟邦 汉”、“晟邦 明”、“晟邦 秦”等多件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撤回注册申请或不予注册,部分商标已被裁定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在答辩理由中并未对争议商标及其在不同类别上注册多件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及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有关“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以及第七条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2019年《商标法》新增加的条款内容,其在2001年《商标法》中并无对应条款,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07日

本文《关于第9361828号“chengp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hengpang 936182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721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