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州喵依恋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429189号“魔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392736号“魔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决定在“广告片制作;广告;广告策划”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策划;广告片制作;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审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策划;广告片制作;广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