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花果山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598599号“花果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907212号“花果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166535号“花果山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9231392号“花果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142649号“花果山小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核准,其在“豆粉”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注销并公告。
引证商标四经核准,其在“蜂蜜;谷类制品”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注销并公告。
引证商标二、三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现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