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芯网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2418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044503号“翠林水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决定撤销其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时间记录装置;光学器械和仪器”商品上的注册,且该决定已生效,现在“收银机;人脸识别设备”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第161197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程序,现在“电池充电器”商品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收银机”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