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十堰外国语学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297464号“十堰外国语学校 SHIYAN FOREIGN LANGUAGE SCHOOL 1996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137869号“奕翔塑业及图”商标、第10427013号图形商标、第17653716号图形商标、第10825810号图形商标、第3245228号“北大青鸟BEIDA JADE BIRD及图”商标、第41943792号“北大青鸟文教 BEIDA JADE BIRD CULTURE AND EDUCATION及图”商标、第57872789号“广东医科大学 GUANGDONG MEDICAL UNIVERSITY及图”商标、第1754792号“北大青鸟及图”商标、第3245262号“北大青鸟BEIDA JADE BIRD及图”商标、第32468585号“港翊航空 GYA TECHNIC及图”商标、第3245264号“北大青鸟BEIDA JADE BIRD及图”商标、第57882593号“广东医科大学 GUANGDONG MEDICAL UNIVERS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指定使用在第16类、第41类、第43类商品/服务上的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九、十一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6类学校用练习本、学校用品(文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印刷品、书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1类学校(教育)、寄宿学校教育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八、十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3类学校餐饮供应服务、学校食堂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八、十、十二显著识别图形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八、十、十二在上述商品/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6类、第41类、第43类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