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金明寓实业 52074871

阅读:51189 2022-07-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临沭县金明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围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临沂万翔工艺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临沭县金明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临沂万翔工艺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2074871号“金明寓实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

  异议人:临沭县金明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围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临沂万翔工艺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临沭县金明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临沂万翔工艺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2074871号“金明寓实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明寓实业”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753398号“金明寓房产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公寓管理;公寓出租”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关的行业内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074871号“金明寓实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金明寓实业 5207487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70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