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934125号“CareSen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areSens 70934125

阅读:95563 2024-11-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爱-森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934125号“CareSe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2922号“科尔兴CARESENG”商标、第3362921号“科尔兴CARESENG”商标、第5452…

  申请人:爱-森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934125号“CareSe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2922号“科尔兴CARESENG”商标、第3362921号“科尔兴CARESENG”商标、第54526685号“CARESENS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三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将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三受理通知书、撤销公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现在“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膏;非医用营养胶囊”商品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诊断试剂;医用或兽医用化学试剂;医用试纸;医用生物标志物诊断试剂;医用化学制剂;医用营养品;人用药;用于测量血糖水平的试纸;兽医用诊断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非医用营养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诊断试剂;医用或兽医用化学试剂;医用试纸;医用生物标志物诊断试剂;医用化学制剂;医用营养品;人用药;用于测量血糖水平的试纸;兽医用诊断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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