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吕志云
异议人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吕志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0期《商标公告》第54797259号“蜘蛛帝ZHIZHUD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蜘蛛帝ZHIZHUD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男式上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27408号“蜘蛛王ZHIZHUWANG及图”、第4559485号“蜘蛛王”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皮鞋;旅游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皮鞋”商品上的第1027408号“蜘蛛王ZHIZHUWANG及图”商标,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是否给予异议人《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作出评述。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797259号“蜘蛛帝ZHIZHUD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