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德汇泰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佳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814765号“长念琅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文字“琅琊”属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