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高光韵 52988629

阅读:119374 2022-07-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鸿福智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鸿福智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2988629号“高光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

  异议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鸿福智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鸿福智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2988629号“高光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高光韵”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老酒(中国蒸馏烈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572466号“高光”、第45330906号“高光 GOGOON G1”、第44577124号“高光瓶”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生产工艺、主要原料、功能用途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文字部分“高光”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988629号“高光韵”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高光韵 5298862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6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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