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马尼埃拉波斯托尔百事吉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立瑜
异议人马尼埃拉波斯托尔百事吉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黄立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3159169号“比士奇 ALEXANDRE BISQUI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比士奇 ALEXANDRE BISQUIT”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伏特加酒;朗姆酒;威士忌;白兰地”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6125号“比斯基BISQUIT”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598806号“BISQUIT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葡萄酒;起泡酒;平果酒;白酒;烧酒;白兰地酒”等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BISQUIT”,双方商标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双方商标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特定关联,从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不以使用为目的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159169号“比士奇 ALEXANDRE BISQUIT”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