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367649号“中债 DQ”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898026号“D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第34504194号“D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现在“视频显示屏;电视机;OLED(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触摸屏;超高清电视机”商品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第15392312号“达昂思 QDANCEAUDIO D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现在“扬声器音箱;扬声器;扩音器;振动膜(音响)”商品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