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MONTABERT 50906228

阅读:111188 2022-06-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蒙特贝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雯道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拓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泽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蒙特贝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拓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0期《商标公告》第50906228号“MONTABER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

  异议人:蒙特贝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雯道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拓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泽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蒙特贝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拓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0期《商标公告》第50906228号“MONTABER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NTABERT”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进出口代理;货物展出;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171190号“MONTABERT M及图”商标、第400108号“MONTABERT”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4类“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剂”、第7类“机器和机床;气动、液压工具和机床”、第8类“手工具、它们的机件及其零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和服务的内容对象上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但是,异议人引证商标“MONTABERT”“MONTABERT M及图”并非具有固定含义的字母组合,其文字及图形整体独创性较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第45054150号“MONTABERT”商标与引证商标“MONTABERT”在字母构成上完全相同,与引证商标“MONTABERT M及图”的字母构成、字形设计相同,整体外观雷同。另经查,被异议人在第17类和第35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多件与“MONTABERT”商标、“MONTABERT M及图”商标文字构成相同,或视觉效果高度相近的商标,且被异议人未能就被异议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和使用意图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因此,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具有不正当利用异议人商标市场声誉的故意,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获得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906228号“MONTABERT”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MONTABERT 5090622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6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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