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慧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0535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503225号“弘业智慧科技及图”商标、第5486822号“华友H WAY O及图”商标、第244407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提起撤销申请。存在类似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案例裁决。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形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