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THINK HUB 50890068

阅读:164687 2022-06-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联想(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品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联想(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品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5期《商标公告》第50890068号“THINK HUB”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

  异议人:联想(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品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联想(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品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5期《商标公告》第50890068号“THINK HUB”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HINK HUB”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更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063045号“THINKPAD”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技术研究;质量控制;计算机出租”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计算机外围设备;便携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商品上的“THINKPAD”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区别较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复制、摹仿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890068号“THINK HUB”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THINK HUB 5089006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6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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