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HUNDRED PORTS及图 50775061

阅读:42475 2022-06-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宝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天诚欣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百埠进出口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百埠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4期《商标公告》第50775061号“HUNDRED PORT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

  异议人:宝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天诚欣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百埠进出口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百埠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4期《商标公告》第50775061号“HUNDRED PORT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UNDRED PORTS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贵金属锭;贵金属制盒;玛瑙;钟针;珠宝首饰;贵金属制艺术品;首饰配件;银制工艺品;手表;链(首饰)”。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6306号“PORTS INTERNATIONAL及图”,第3229222号、第11482851号“PORTS 1961”,第3937615号、第11482837号“PORT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钟;表;珠宝”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PORTS”,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775061号“HUNDRED PORT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HUNDRED PORTS及图 5077506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67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