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468484号“TOMORROWLA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OMORROWLAND 75468484

阅读:96367 2024-1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株式会社明日世界 委托代理人:博盛利(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68484号“TOMORROWL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塑料包装容器、图画和相片用框、画框”商品上的复审申请,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91127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株式会社明日世界

  委托代理人:博盛利(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68484号“TOMORROWL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塑料包装容器、图画和相片用框、画框”商品上的复审申请,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91127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第591158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15417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节选、在先裁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该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塑料包装容器、图画和相片用框、画框”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家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画框”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商品来源,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字母构成相同,仅大小写之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垫、枕头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枕席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商品来源,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塑料包装容器、图画和相片用框、画框”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软垫、枕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1日

本文《关于第75468484号“TOMORROWLA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OMORROWLAND 7546848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663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