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邯郸福气满满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54605号“福气满满 FUQIMANM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427323号、第53184827号、第17053809号、第11104681号、第2157407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二、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服务合同及对应收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四注册期满未续展,该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在显著识别文字、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为“福气满满”,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务服务;个人背景调查;社交陪伴;为他人提供个人购物服务;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产妇陪护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社交陪伴”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服装搭配咨询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个人服装搭配咨询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文字“福气满满”,其属于常用祝颂语,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