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布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852030号“WAYB PI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我局审理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723297号“WAYB PICO”商标的注册人地址经我局核准已变更,变更后的名义和地址与申请人一致,上述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