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莱州市海达滤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11864号“海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1010号“海达HAI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966751号“海达股份 HAI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091716号“海达Hai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荣誉证书、资质证书、合同、产品图片、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过滤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无纺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海达”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