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诃藏药(山东)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489304号“雪莲干细胞小分子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料、成分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荣誉证书、采购协议、发票照片、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文字“雪莲干细胞小分子肽”,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