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菲利普莫里斯品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国宇通工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菲利普莫里斯品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国宇通工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5期《商标公告》第52773735号“绿威万宝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绿威万宝路”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葡萄酒”等。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烟及烟草制品”商品上的“万宝路MARLBORO及图”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显著性,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外观差别较小,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被异议人以该文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已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此外经查,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独创性商标相近的商标,如“佰年佰威”、“谷喜力”等,对于此种情况被异议人未作出合理解释,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类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应不予核准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773735号“绿威万宝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