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思念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27620号“思念 柿如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5838666号、第76059943号、第75887768号、第75876317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9日